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人民网评:发挥组织作用,确保农村地区疫情平稳过峰******
农村、社区是疫情防控的一道重要关口,是保障群众健康的“最后一公里 ”。日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发挥好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最大程度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2023年春节日益临近,人员流动加大,返乡人员增多,由此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随之加大,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到了最吃劲的时候。对广大农村地区来说,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科学有效应对疫情和全方位全链条做好健康服务工作的强大合力,尤为重要,也格外紧迫。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高效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推进农村地区疫情平稳压峰过峰,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组织力量,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
在基层疫情防控体系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处于关键位置。一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拥有整合资源的优势,发挥着战斗堡垒作用;另一方面,包括村组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农村党员等在内的党员干部冲在一线,与群众离得最近,是防控工作中担当作为的重要力量。关键时刻显担当。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和健康服务工作,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不仅要真正成为群众信得过、靠得住的“主心骨”,更要在守土有责、统筹协调中能打硬仗。围绕“保健康、防重症”,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唯有迅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举措,积极应对政策调整后农村地区可能出现的风险,才能确保农村地区平稳过峰。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并不是简单地向下“压担子”,而是依托于“上下联通”的责任体系和工作体系。这就要求“五级书记”像抓脱贫攻坚一样抓农村地区的疫情防控,落实省负总责、市抓调度、县乡村抓落实的要求,切实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尤其是乡镇、村这一级,要重点在落实落细上下功夫,协同做好政策宣传、健康教育、疫苗接种、重点人群健康调查监测、感染者居家治疗照护、购药送药等服务保障工作。层层压实责任,级级做好工作,才能为农村地区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
应该看到,我国农村地域广、人口多、人均医疗资源相对不足。抓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必须抓紧补齐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短板。针对农村重点人群,实行建档立卡、精准筛查,建立重点人群包人包户联系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动态监测跟踪其健康状况。针对医疗物资需求,加强供需对接,加快药品配送,优先保障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药品、防疫物资配备充足。用好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把各类组织和广大群众动员起来,坚决打赢农村地区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疫情终将过去,曙光就在前头。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既重要又紧迫,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尽快妥善解决。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个人都要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共同维护好农村地区健康有序的生产生活秩序,让我们共同度过一个健康、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仲田)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